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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大唐的官制普及一下 (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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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有侍御史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书省的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地位最高,职权最重。

        殿院有殿侍御史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

        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资历浅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部。唐代以“道”为监察区,唐太宗时全国划分十道,玄宗时增为十五道。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为了保证御史能够**地行使弹劾权,唐代改变了过去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选任,有些御史还是由皇帝亲自任命的。御史除了具有监察职能外,还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这是国御史监察制度的一个特点。这种情况除了前面提到的小三司外,如遇有特别重大案件时,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五】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唐代的州、县都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辖境大小、户口多少以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别驾将大唐的官制普及一下

        、长史、司马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高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代理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处理各方面的政务,由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为判司,具有实权。

        县的长官统称县令,其下有佐助之官县丞,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的县尉,有掌管文书簿计的主簿等官。

        唐代的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设府,长官为牧,一般由亲王遥领,实际主持政务的是尹。后来又增加了一些府,都以府尹主事。其下还有少尹、司录参军事等官。唐高宗及武后多居洛阳,因此那里的职官建置略同长安。虽然以后诸帝很少再去洛阳,但其职官衙署并未撤除,只是空存其名,不具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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