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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也有“三师”、“三公”,同隋朝一样,是属于恩宠性的赠官。
【二】三省部
唐朝的三省部体制已经十分完备,各个部门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各种职官分工细密,职守分明。又恢复了三省的传统名称:内史省仍称书省,内史令仍称书令;门下省的纳言仍称侍。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核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部门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书省呈交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处,可驳回修改。由于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宫”。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在高宗、武后及玄宗时一度有变更,可参见表1。
书省以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书舍人因职掌的特点,可以接触机务要政,并可以对军国大政提出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签署自己的姓名,称为“五花判事”。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又有右补阙、右拾遗也是讽谏建言之官。
【三】事务机构
唐代的央职官可分为台省官和卿监官两类,前者指三省及御史台,属于政务职官;后者指寺五监,属将大唐的官制普及一下
于事务性职官。唐代寺是从汉代的卿演变而来的,但其权位与职掌已经同汉代卿大不相同了。唐代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
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这些卿监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大理寺与刑部分工不同。大理寺负责审理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判决后要送刑部复查,死刑则呈送皇帝批准。刑部则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和审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复查。
此外还有秘书、殿、内侍三省,其长官也都称“监”。秘书省掌管经籍图书之事,下领著作局和司天台。殿省和内侍省为内廷掌管皇帝诏旨传递和衣食起居等事的机构。
【四】御史台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丞为其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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