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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7... (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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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制度物权关系论。亦称制度物权关系圈子论。整个经济社会和居民社会,是一个生生不息的物权化社会,每个人一辈子甚至于往生以后时时刻刻在过着这种那种的物权生活。包括有产者和无产者在内,自动或者被动地成为制度物权关系圈子中的一员,享受各种各样的物权生活,履行各种各样的物权义务。

        整个社会是由制度物权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构成的极络,大物权圈子套小物权圈子,小物权圈子套更小更多的物权圈子,一环套一环,一圈套一圈。担保物权是专门为特定的产权交易人度身定作的,故进入这种圈套的人不多,而且被套得很牢。普通物权是面向大众的,进入这种圈套的人较多,套牢程度不一。殊不知,制度物权是专门向全社会的人下套的,每个人都逃脱不了这种圈套,只不过是我们有时候没有意识到而已。

        三是制度物权系统论。亦称制度物权统筹安排论。物权立法的一大目标责任制之一,就是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界定形形色色的物权,理顺各式各样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既要把握好物的归属,又要把握好物的效用,又要恰当地平衡大物权人、中物权人和小物权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平衡中长期利益关系与眼前利益关系。商品化尤其是市场化国家面临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格局和物权格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作为最重要的一部民商法—物权法,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了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的调解器,运用独特的财产权法理学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地来迎刃而解。其中的法宝和尚方宝剑之一,就是“制度物权系统论”或则“制度物权统筹安排论”。

        四是制度物权制式论。亦称制度物权法定模式论。(1)制度物权是由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决定的,不是由市场关系、商品关系和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决定的。很多大宗的、宏观的物权,均由制度物权法来定制,并且如出操一样的按照口令和套路来整齐划一的实行。(2)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有规律可循,自然也有一定的规格与模式。这种模式基本上是意定的模式、较少法定的模式。然而,制度物权极少意定的模式、基本上是法定的模式。制度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一定,就成了板上钉钉的了。(3)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实施,除了成文法的规定以外,在特定情势下xs63法。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权与私人所有、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权一同列入专项物权法中,突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突出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的特色,是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共同特点和基本要求。

        尽管狭义的制度物权法可以变成为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而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强制性、行政干预性等物权化方针是不能随意改变的。铁定了不能如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那样的实行契约自由、交换自由和流通自由,铁定了更不能将公共物权当作普通商品来交换。如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设定负担与转让,这就是严格区别特定物权与普通商品的一条防火墙、高压线。

        西方国家的没有专门涉及或者很少专门涉及到制度物权法,对于国家公有、集体共有的物权是个缺项,很多国家甚至于还否认集体这一特定物权主体的存在。简单化、片面性地保护私人的物权,不利于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解决一些复杂性的物权关系。

        二、基本特征

        制度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制度物权决定论。亦称制度物权优先论。基于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与应用科学,基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的物权制度,首先要面对的是,哪些是面对全社会的大宗物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种物权。在制度物权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势下,自然而然地决定了制度物权的主导和优先地位。物权对象不仅仅存在于经济社会和产权社会之中,更大程度上存在于自然界之中。

        依据的法律效力规则,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优于一切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包括物权法的效力。那么,现行的中一些事关制度物权法的条款,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而言,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必须认识到制度物权决定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执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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