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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四章 张士诚第二【求订阅】 (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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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更叫陆谦气闷的却是,梁山泊现下组织人编撰的法令上,此类事儿根本无有定论。

        梁山泊编撰的律法大体上办照宋律: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盖刺配充军。

        可没有太过详细的区分其内因由。事实上,对于‘官府’来说,这种事儿也没必要分的精细。就好比后世,兔子也没有过失杀人罪,而挑衅杀人和被挑衅杀人的区别似乎也挺那啥。

        曹正是一棒打中王全德,为众人所共见,那是很主动的去打的。说他一个过失杀人都很勉强。

        梁山泊的律法中关于这“过失”也是有定论的: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曹正的行为都很不符合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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